秦汉时期的农民
秦汉时期的农民阶级,像在别的封建时期一样,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农民阶级同 地主阶级构成了当时社会的两个基本阶级,他们之间的矛盾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
地主阶级内部有全国最高的地主,有世家、豪族和高资富人, 还有各种中小地主。 农民
阶级内部也有各种不同身份的劳动者,有在官府授田制下劳动的农民,有租佃官田的农民, 有在官田劳动的佃户和雇工,还有其他形式的依附农民及有较多人身自由的自耕农。 这些不
同身份的农民,基本上都在什伍编制之内,都称作“编户齐民” 。不过“编户齐民”并不完
全限于农民,也包含一定数量的新兴的地主。 另外,还有牧区的牧民、 官民手工业中的劳动
者和奴隶身份的劳动者。
秦代的农民
秦代的农民,以在官田劳动的佃户性质的劳动者占主要地位。 这是由于秦皇朝时期对春
秋战国时期已有的社会情况的继承和发展, 也由于长期战争之后,官府直接控制了大量土地, 因而有条件吸收广大农民,使其束缚于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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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在官田劳动的农民,是通过“授田”的方式,从官府领取份地进行耕种。从战国时 起,秦国就实行授田制。云梦秦简《田律》规定,被授予田地的农民,按照其受田的顷亩多 少,无论其是否完全垦种, 都要向官府缴纳刍藁作为租赋。 每顷缴纳刍三石、藁二石。同时,
还规定授予农民土地以“封”为界,不许私自移动。秦律《法律答问》说: “盗徙封,赎耐,
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佰(阡陌) 。顷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
可(何)重也?是,不重。”这就是说,私移阡陌封界、扩占土地是有罪的。于是,被授田 的农民,通过授田被束缚在官田上,成为由封建统治者直接控制的依附农民,不再是奴隶, 也不再是村社成员了。这种授田制度,自商秧变法以来,到秦朝统一以后,一直沿袭下来。
秦统治者除了通过授田以份地形式把官田分给农民外,还把官田直接租佃于贫苦农民, 这是封建依附关系的另一种形式。 秦律《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个答问:“部佐①匿者(诸)
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 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 ”这是指掌管官田的田官一一部佐,为了把官田的地租
据为己有,便“隐诸民田”,即隐瞒已经租佃与农民的官田,不向官府呈报,以便从中渔利。
《法律答问》指出,如果部佐已把官田租给农民而不上报,即“已租者(诸)民,弗言” ,
便以匿田论罪。如果未租,即未曾把官田租给人家, “不论为匿田”,即不以匿官田论处。从
这条答问中,可见秦代以授田方式形成的依附关系而外, 还存在着以租佃方式出现的另一种
封建依附关系。这两种不同形式下的农民,虽同是依附于官田的佃农,但也略有差异。
授田制下的农民对土地有长期使用权, 或说是有一定的占有权。 采取租佃形式的农民则 未能保证对土地的长期使用,而且跟租佃私家土地的佃农相同。① 部佐:乡部之佐,主管
官田收赋税的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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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封建国家对两种不同形式的官府佃农的剥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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