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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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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物
二、有价证券
三、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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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权利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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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客体,不仅包括物、而且包括各种权利、利益以及无财产价值的作为或不作为。
但各国在民法典上作为权利客体一般只规定物,所以一般讲解亦限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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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既有物质利益又有非物质利益,其范围包括:

行为
智力成果
有价证券
权利
非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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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1、物的概念
物或者说有体物,有广狭二义。
广义上的物,是指物理学意义上的一切物,除我们通常所谓的不动产和动产之外,日月星辰以及人体本身均包含在内。
而狭义上的物,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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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的特征
(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物的这一特征表明物须具有非人格性。但与身体分离的毛发、牙齿,属于物。
人死亡后的遗体也属于物。   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
这里所指的人身并不以生理上的人体为限,如假肢、假牙,一旦成为人体的一部分,就不能再以物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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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上述观念亦正受到挑战。如器官移植、捐赠及所谓代孕母,均以生理人之器官为合同标的物。
依理论上通说,以分离身体一部分为标的之契约是否有效,应视其是否悖于公序良俗而定。
例如理发、拔牙及切除感染癌细胞大肠之契约,均不悖于公序良俗,故为有效。
卖血契约,虽有金钱对价,因其目的在于医疗,亦应认为与公序良俗不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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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须为有体物。
罗马法将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
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如固体、气体、液体等;
无体物是指没有实体存在,人们凭主观拟制的物,如债权、继承权等。实际上无体物是指无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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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1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地上之高层建筑物和地下建筑物比比皆是。由此形成了空间权和空间法。
于是,空间成为权利之客体。
而空间是否为物,得否成为权利客体,不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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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空间而言,虽异于一般有体物,但由于空间占有位置,如能对位置予以支配,亦可成为物。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
空间,无论在土地之空中或地中,如果具备独立之经济价值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两项要件,即得为物,得为权利之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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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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