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甲 方:济南华夏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 方: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合同” 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包括所有的附件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家具、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材料。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甲方”系指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单位。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报价文件的技术规格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国境内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 付款:双方约定;
5、 交货方式、安装时间、地点:双方约定;
6、质量
乙方须保证货物是货物制造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除“合同特殊条款”另有规定外,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验收之日起60个月。
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乙方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货物的备品、备件及维修服务,且乙方保证在货物使用期内以不高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价格提供上述服务。
7、 包装和标记
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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