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刑法(一)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 2000 年第一版 2、赵秉志主编《犯罪问题探索》《刑罚问题探索》 2003 年版 3、康树华张小虎主编《犯罪学》 2004 年版 4、历年司法考试试题汇编(刑法卷) 一、我国刑法的存在形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典) 2、单行刑法(特别法) 3、附属刑法 4、8个刑法《修正案》 5 、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本身特有的、带有全局性、根本性意义的原则,是在制定刑法和适用刑法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包括:( 1)犯罪法定化,即犯罪概念法定化,犯罪构成法定化,罪名法定化。(2)刑罚法定化,即刑罚种类法定化,量刑原则法定化,具体犯罪的量刑法定化。其派生含义有:排斥类推制度;否定事后重法;摒弃不定期的执行刑、严格限制扩张解释、主张原则上法不溯及既往等。意义:既有利于防止在确定犯罪问题上的随意性,也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民利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定罪和量刑上,都应当平等地适用统一的法律标准和事实标准,决不允许任何人有法律特权,以身居要职的地位和腰缠万贯的身价超越法律,逃避制裁。(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无罪不罚,罚必有罪,犯多大的罪,判多重的刑,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反对认人不认罪和“罪行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的观念。三、犯罪(一)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构成是指依据刑法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1)犯罪客体(2)犯罪的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一般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它有三个特点: 首先犯罪客体是一种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两部分,其主体既包括国家、法人等单位,也包括集体和个人。其次,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权益,即合法权益。最后,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其中,侵犯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侵害,是指行为对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二是指威胁,指行为有对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现实危险性。要注意几个概念: 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基础,是划分十大类犯罪的基本依据。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等。犯罪客观方面:它包括的要素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1)危害行为的要素: 1、有意性。即必须是在人的意志意识支配下的身体举动。 2、有害性,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3、有体性,即表现为人的肢体运动(2)行为形式 1、作为。从表现形式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 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作为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形式。 2、不作为。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对象已造成的实际损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是物质性的、有形的、可以具体观测的结果。有些是非物质性的、无形的、难以具体观测的结果,如公民的人格、名誉的损害、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等等。在犯罪构成中属于选择要件。因果关系特点和地位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1)特点: 1、客观性。 2、时间顺序性因在先果在后 3、相对性 4、规律性 5、复杂性(2)地位: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即是让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结果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还要考虑主观要件(有、无故意)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3)因果关系的焦点和特殊的形式。 1、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导致结果发生,如殴打行为和特异体质相遇,发生死亡结果。 2、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发生 3、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 4、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4)下列情形中,甲的行为虽然与结果有一定的联系(如条件关系),但通常认为没有因果关系。 ,乙喝下后中毒感到烦闷,出门透气时被另一仇人丙一枪击毙; ,乙发现后追赶, 被进站台的火车撞死; ,乙搭乘出租汽车去医院的途中, 发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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