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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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00114(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5号( 文号)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 年1月 20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 年1月 14 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二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由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 0年1月14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公布,自 2010 年4月1 日起施行。 2010 年1月 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满足城乡交通需求, 合理配置道路资源, 完善交通基础设施, 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现代化。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编制道路交通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价机制;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保证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和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处理交通事故, 按规定公开各类道路交通管理信息, 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第九条农业( 农业机械)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登记和拖拉机驾驶人考核、发证管理, 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培训学校的资格管理和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 履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一)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的单位、个人的资格管理和道路运输站(场) 的行业管理, 负责公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维护的监督管理,合理规划城市公交线路、站点及停车场;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三)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综合协调, 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 (四)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资格许可和计量认证管理, 依法定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测设备进行检定; (五)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与有关部门合作, 加强道路气象条件及路面状况监测, 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众提供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信息; (六)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体检工作的监督管理, 建立和完善交通事故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 加强交通事故医疗救治工作的组织管理; (七)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 (八)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播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建立公益广告主渠道, 加强对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一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二条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三条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 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第十五条机动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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