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帮扶基金管理办法宁波市职工帮困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2008 年 08月 28日阅读: 31 根据《宁波市职工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特制订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宁波市职工帮困基金(下称基金)用基金的增值部分对职工提供一定的帮助。基金本金不动。第二条基金在金额单位单独开设专户, 根据财务制度独立核算。第三条基金的各项收支情况,受基金管委会的审查。每年的第一季度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管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预决算报告。第四条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1 、非因企业停发工资而家庭人均生活费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家庭主要成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又确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困职工,由基金给予定期补助。 2 、身患绝症或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一次性给予 300元至 100 0 元的补助, 年累计补助不得超过 150 0 元。 3 、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一次性给予 500 元至 1500 元的补助。 4 、因严重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劳动模范(市级以上)、战斗英雄( 军以上军事机关命名并转业回我市工作), 一次性给予 500 元至 1000 元的补助。 5 、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补助的对象。第五条补助金审批和发放程序: 对第 1 种对象的补助由基层工会填写职工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统一由管委会办公室印制), 并说明本单位对该职工补助情况和申请补助的意见盖工会章以及基层行政章, 再由产业(局) 工会复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其他对象, 由职工本人填写职工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经基层工会、产业工会复核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确定困难补助额度后, 由办公室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字发放。遇特殊情况需突破规定额度须报请基金管委会
宁波帮扶基金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