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51023( 颁布时间) 19951023( 实施时间) 抚顺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 5年9月13 日辽宁省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 5年9月28 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5 年 10月 23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学技术管理第三章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四章科研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工作者第六章科学技术投入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第四条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第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以振兴和发展区域经济为中心, 实施科教兴市的发展战略, 通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技术引进与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管理水平, 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六条市、县( 含市辖区, 下同)、乡( 含镇, 下同) 人民政府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 保护知识产权,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提高全市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全社会都应增强科学技术意识, 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 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第二章科学技术管理第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乡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及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政策。县、乡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 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和实施办法。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是主管科学技术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 对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九条县、乡人民政府应加强科学技术管理, 稳定和强化技术开发及推广体系。第十条企业可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和技术开发体系。不设总工程师的企业,可设技术负责人。第十一条重大科学技术决策须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进行科学论证, 提高决策水平。支持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合理结合,发挥软科学在咨询、论证、预测、决策中的作用,加强软科学研究机构和队伍建设。第十二条支持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及其他科学技术组织开展决策论证、软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并通过他们联系和团结广大科学技术人员,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指标体系和统计网络, 按年度对科学技术进步状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价, 并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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