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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征收高达水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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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征收高达水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为顺利推进高达水库征地拆迁工作, 进一步加快我县城镇饮用水源基础设施建设, 参照《武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宣县征
收(收回)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武政发 〔〕号)、《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来政办函〔〕号)精神,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状况,制定我县征收高达水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 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包含社会保障费及奖励)。
二、征用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一)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按年执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
准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计算:元亩, 标准中途不再调整。 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需要实行一次性支付租金。
(二)青苗补偿标准按本文件补偿标准执行。
(三)工程结束后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 再按年年产值补偿标准支付地力恢复过渡期费用。
三、新旧标准衔接过渡补偿
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后, 原已经上级批准或已经组织实施征收的项目,按原批准及已实施征收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征收(收回)土地上农作物(青苗)及林(果、竹、苗)木补偿标准
(一)征收(收回)土地上的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
莲藕元亩;西瓜、香瓜、丝瓜、黄瓜、南瓜、辣椒、花
生、油葵元亩;水稻、大白菜、小白菜、苦瓜、虹豆、四季
豆、白萝卜、胡萝卜等蔬菜类元亩;黄豆、玉 M 、红薯、木
薯、芝麻、黄麻、高梁、麦子、红瓜子、土豆元亩。
(二)征收(收回)鱼塘(鱼)补偿标准
.养普通鱼的按元亩补偿。
.养名优鱼的按元亩补偿。
(三)征收(收回)林地上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征、 占用林地四项
补偿费暂行规定》(桂政发〔〕号)规定执行。除采伐的木材归
经营单位外,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郁闭度以上的用材林成熟林补偿元亩, 未成熟林补偿元亩,
幼林、新造林补偿元亩。
. 郁闭度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补偿元亩。
.疏林按当地市场木材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补偿。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补偿元亩。
.尚未投产或投产不足年的经济林,按重置价格补偿;投产
年以上,按新的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倍补偿。
(四)征收(收回)土地上林、果、花苗圃等补偿标准
.苗圃、花圃: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按重置价格补偿;能
移栽的,付给迁移人工费和苗木损失费元亩。
.营养杯苗、营养袋苗和园林盆景要迁移的,付给迁移人工
费和苗木损失费元亩。
. 桑树、草莓、茉莉花:未能收获的,按元亩补偿;已能收
获的,按元亩补偿。
.茶叶 :已种植年的,按元亩补偿;已种植年的,按元亩补偿;
已种植年以上的,按元亩补偿。
(五)征收(收回)土地上(非林业用地)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项目
品种

胸径 单价 胸径 单价 胸径 单价 胸径 单价
() (元株) () (元株)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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