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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 】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 ,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奖励导向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
用。
第四条 【工作原则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部门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
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
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奖励
工作相关制度规则的制定以及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
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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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是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的规则、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奖要求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
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鼓励社会设奖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和运行的指导、服务和监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分类奖励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浙江科技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浙江科技大奖每年评审 1 次,每次授予人数(团队)不
超过 2 人(个)。浙江科技大奖授予同一人最多不超过 2 次,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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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
1 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
300
项。其中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
奖不超过 30 项,二等奖不超过
90 项,三等奖不超过
180
项。我省鼓励发展的领域项目应占大部分,企业为主要完成
单位的项目不低于奖励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并应当在一等
奖中占一定比例。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
1 次,每次授予人数(组
织)不超过 10 人(个),不分等级。
第九条 【浙江科技大奖条件 】浙江科技大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团队) :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的科学技术创新及其成果推广应用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十条 【自然科学奖条件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条件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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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二条 【 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 】科学技术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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