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制度
会计部 王竹
2008年4月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6年1月1日施行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10月1日施行
《支付结算办法》 1997年12月1日施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施行
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了支付结算行为,促进了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维护了社会经济金融秩序
结算种类及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分为现金结算及转账结算
现行的由人民银行统一规范管理使用的支付结算票据与结算凭证共有15种:
银行汇票、粘单、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支票(普通支票)、进账单、信汇凭证、电汇凭证、支付结算通知查询查复书、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托收凭证、拒绝付款理由书。
结算原则及纪律
支付结算三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结算纪律
单位、个人办理结算“四不准”
银行办理结算“九不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按照存款人的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客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卡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支付结算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