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育保险办事指南一、办事依据(一)、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 133 号令) (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合劳社秘[2008] 4 号) (三)、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合劳社秘[2008]1 9 号) (四)、关于于公布合肥市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4 号) (五)、关于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8 号) (六)、关于施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37 号) 二、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三、本地生育(一)、生育备案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本人或委托人应当尽早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或其内的初诊记录复印件),填写《生育备案表》(下载网址: ),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 88号)进行生育备案。生育备案生效后,本人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二)、生育医疗待遇参保职工生育备案后,即日起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生育,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时结算。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当期合并症、生育产假期并发症费用,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规定进行结算。(三)、生育津贴领取生育职工生育出院后次月凭《备案回执单》和本人身份证,即可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 3- 个月生育津贴。(四)、独生子女光荣证备案后增发 1个月津贴参保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下载网址: 以下同),本人或其委托人及时送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即增发一个月生育津贴。四、异地生育(一)、异地生育备案参保职工因夫妻分居两地,到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确需异地生育的,需提供单位证明。(二)、生育待遇申领参保职工异地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合并症费用,参保职工先行支付,可于生育后 4个月内,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携带规定的相关材料:出院小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生育备案回执单,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审核手续。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中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结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核定待遇的次月起,凭《合肥市生育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到合肥市生育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领取;其中生育津贴逐月发放。五、异地急诊生育、异地急诊流产(一)、急诊备案参保职工异地发生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及同时发生生育和流产并发症、合并症的,应当在 1周内电话报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电话号码:3536357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休息)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异地急诊流产、急诊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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