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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独家委托书
本人 / 本公司现委托长沙市嘉杰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嘉杰地产” )独家代理出租、
出售以下物业,特签订以下内容:
一 、出租/出售物业的内容(以下简称“该物业” ):
1、物业地址:长沙市
2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房地产证面积为准) 。
3、租金 元或以上。售价 元或以上,此价包括本人自买入该物业后至本
物业出售前已产生之一切费用(包括维修基金、管道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初装费、维修费用等等)。
4、交易税费支付方式:按照国家规定各付各税【 】 由买方支付【 】 由卖方支付【 】。
5、交房情况: 出租时交付房屋 (不带家私电器) 【 】,带家私电器 (详见备注或清单) 【 】。
出售时交付房屋(不带家私电器) 【 】 ,带家私电器【 】,家私电器赠送【 】,折价
售予买方【 】(详见备注清单) 。交房时间: 年 月 日即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6、委托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人/本公司指定嘉杰地产为该物业出售/出租的独家代理公司。一旦达成上述条件,
本人/本公司全权委托嘉杰地产按上述租金售价适当收取客户定金。 贵公司的客户同意
按本人本公司委托条件交易的, 本人/本公司不得擅自终止委托或拒绝出租出售, 否则应向贵公司支付等额于租租赁/买卖双方代理费金额的违约金。
三、嘉杰地产公司在代理期限内有义务协助本人/本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家/租客。 如该物业
成功出租/出售,本人/本公司愿意向嘉杰地产支 个月的租金/买卖成交价
的 % 代理费。
四、在委托期间,本人保证不会自行出售物业;不会与其他中介公司或第三人签订代理协;不会私下与嘉杰地产所介绍之买房成交或利用嘉杰地产提供的信息条件通过第三方成
交。否则,本人/本公司将向嘉杰地产支付第一条规定之售价 3%,租赁为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五、本人悉知嘉杰地产同时会向买家/租客收取房地产咨询及代理费,对此本人并无异议。
六、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由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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