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陕维律顾字( 年)第 号
聘请方(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受聘方(乙方): 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
地址:西安市新城广场新城国际大厦B座1201号
邮政编码:
电话:029—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等互利的原则,经过自愿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作为甲方的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 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解答法律咨询,审查相关合同;
2、协助草拟、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等法律文件;
3、应甲方要求,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磋商、项目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负责对担保、投融资业务进行法律审查、司法风险评估;
7、协助甲方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8、为甲方提供法律、法规信息,宣传和普及法律实务知识;
9、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三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二条法律之事务;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工作计划列明的期限内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在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非公开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应当妥善保管;
8、不得在甲方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9、对甲方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不得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
10、不得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接受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更不得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甲方的利益;
11、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私自收取甲方费用及财物;
12、乙方律师在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期间,不得在甲方担任其它有报酬的工作职务;
13、甲方较为简单的法律事务应免收服务费用。
四 甲方义务
1、甲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完整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拟请求法律帮助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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