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作品与著作权保护
新闻作品与着作权保护
一 作品
作品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有这样几个特点:具有独创性、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
新闻作品与着作权保护
二 新闻作品
新闻作品是指新闻记者或有关人员在新闻活动过程中,通过采访等形式反映新闻事实的作品。从我国新闻作品的现有的形式看,新闻作品主要有:通过纸质媒介传播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通过电子媒介传播的录音、录像作品以及通过网络媒体传播的文字、摄影、录音录像等作品。这些作品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
新闻作品与着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举的九类作品中,第一类是文字作品,第二类是口述作品,第四类是摄影作品,第五类是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文字作品是我国新闻作品最为常见的形式,我国的报刊主要以文字作品、图片作品、口述作品来传递新闻信息。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则同样为我国的电视台等采用。
新闻作品与着作权保护
三 新闻作品的法律保护
一般的新闻作品同样具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几个特征。首先,新闻作品产生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之内。新闻作品中的通讯、特写、报告文学等作品形式,是和文学相关的一种社会科学方面的作品。其次,新闻作品具有独创性。新闻事实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反映新闻事实的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同样的一个新闻源,不同的记者有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描述,会形成不同的表达形式。这就是作品独创性的体现。
新闻作品与着作权保护
当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时事新闻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客体。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导的单纯事实消息,即时事新闻,只是单纯地反映了一定的客观事实的存在,其表达方式不可能产生独创性,对它的报道只有时间先后的不同,因而不能被任何人所垄断。因为及时、客观地了解国内外大事,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如果被垄断起来,就会妨害公众权利的实现。第三,新闻作品都具有固定形式并且能够复制。
通过对一般新闻作品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一般新闻作品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要求的,所以是著作权的客体,完全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
新闻作品与着作权保护
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一 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主体,又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主体既可能是作者,也可能是从作者手中受让著作权的其他人。所以,著作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根据《著作权法》关于权利主体的规定来衡量,新闻作品著作权主体主要是新闻记者(包含通讯员)和新闻媒体。
新闻作品与着作权保护
二 作为权利主体的新闻记者
1、新闻记者因职务行为产生的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作者的作品大多为非职务作品,也就是说,作者创作作品不是为了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新闻作品却不同,绝大多数新闻作品都是新闻记者创作的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讲的特殊作品。对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因此,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它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安排其员工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任务而创作的成果。职务作品既非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作品。
新闻作品与着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是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另一种情况是,主要是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法人或者其他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认定这类职务作品,要注意的是,一是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和资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二是此种作品的责任(包含各种风险责任和法律责任)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的。
新闻作品与着作权保护
作为职务作品的新闻作品其权利归属如何确定?首先要看新闻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一是否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和资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二是否此种作品的责任(包含各种风险责任和法律责任)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的。其次要看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除一般通讯员写作的新闻作品外,新闻作品均属于职务作品。这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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