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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广西选举法实施细则-选举法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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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选举法实施细则|选举法细则

  依据中国宪法,制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下文是广西选举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西选举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辖区、市辖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该充足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的民主权利。
  第四条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中央、自治区、地域所属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选民,能够只参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机关的选民,参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与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选举工作办公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在地域的工作机构,指导当地区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置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七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责任人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责任人和各民族、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十至十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五至七人。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各相关方面协商推选,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能够设置对应的办事机构。
  第八条选举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在本辖区内,宣传和落实实施相关选举法律、法规,依法解答相关选举的问题;
  (三)制订本辖区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制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一样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六)组织选民推荐和协商代表候选人,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向选民介绍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依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七)要求投票选举日期和投票措施,制发选票,主持投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通知书;
  (八)管理使用选举经费;
  (九)向上级汇报选举工作情况,总结选举工作经验,做好选举工作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条选区设置选举工作组。选举工作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任命。选举工作组的关键任务是:
  (一)组织选民学习相关选举法律、法规;
  (二)办理选民登记,帮助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名单,分发选民证;
  (三)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组织讨论,汇总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意见,并向选举委员会汇报;
  (四)讲解选举程序,负责投票选举的详细事务工作;
  (五)统计选票,汇报选举结果;
  (六)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选区内能够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负责本选民小组的选举事宜。
  第三章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选举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分别确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假如因为行政区划变动或因为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根据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重新确定。
  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标准分配。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该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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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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