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胡xx诉被告平顶山市xx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佳、被告平顶山市xx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福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自2006年6月份开始,一直向被告供应面粉,截止2008年2月底,被告共欠我货款人民币20585元。被告于2008年11月22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相应的结算凭证。但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不归还。2008年3月份以来,我又陆续向被告供应了多次面粉,截止2008年11日,,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拒不归还。请求判令:1、;2、,部分自200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现暂计算至2009年1月10止为人民币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货款至今未付是因为原告供应的面粉存在质量问题,我公司多次提出退货要求,原告一直推诿至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的购销关系,由原告为被告供应面粉。2008年原告四次向被告供应价值分别为3090元、20585元、2400元、,货款未付,被告于2008年11月21日、2008年11月22日为原告出具4张结算凭证,,该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算凭证四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原告为被告供应面粉后,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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