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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滕州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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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滕州模式”
  知情权是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知情就没有监督。“滕州模式的核心价值是开启了新的监督渠道,成功解决了知情权问题”。围绕如何破解知情权这一命题,在高检院侦监厅工作思路的引导、省市院的直接指导下,滕州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探索和创新检察机关知情权的有效实现方式,通过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形成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的全程、动态、高效的刚性监督。
  
  一、信息共享,保障侦查监督全程、动态化
  
  (一)公安机关的信息提供方式和途径
  全面掌握第一手信息,是实现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全程、动态的必然要求。滕州市院与公安机关先后研究制定了案件受理审查、介入引导侦查、监督案件跟踪、不捕案件跟踪、捕后强制措施变更预案、撤案审查等多项制度,涵盖侦查监督的各个层面,确保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知情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信息共享首先是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供信息。双方确定由公安法制部门承担检察机关各类知情权信息的提供。

  市公安局向市检察院提供信息的范围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是刑事案件的立案,后来增加到刑事案件的受理,再后来提供110服务台的《每日警情分析》和案件办理的审批手续信息。《每日警情分析》包括110所有的报警类别,特别是刑事案件的辖区、类型、基本案情和处警情况,这样基本上涵盖了报警当日公安机关案件受理信息。
  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信息,检察机关随时发现、掌控刑侦、经侦、治安、交警等各个业务部门的接警、受理、立案、破案、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案件诉讼进度,发现和监督各诉讼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有针对性的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努力把事后监督变成事前监督,实现执法的效果和目的,实现对侦查活动的全程、动态监督。
  为进一步深化侦查监督信息共享,进一步扩大知情权,强化监督权,2009年年初,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精神,会签《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和公安局基层派出所加强联系和监督的实施意见》,在城区和乡镇选取了3个案件较多的派出所作为联系点,开始探索直接到公安机关的基层派出所进行监督的机制和方式。
  2009年8月双方会签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刑事案件发案、立案、破案信息透明化的意见》,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制度。根据2009年中央政法委《关于做好信息化建设调研准备工作的通知》(政法办[2009]72号)通知精神,明确“法律监督应用需求”这一概念,协商采取微机信息联网,实现与案件办理系统信息共享。
  (二)加强信息共享的社会化监督,增强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信息知情的全面性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监、烟草、国土、盐政部门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时,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同时报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在调查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档案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督促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我们正在和市综治办探索和建立镇综治办主任为骨干的侦查监督联络员制度,即充分利用已经建成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立侦查监督科与22个乡镇综治办的治安信息一级交流机制,(镇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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