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本文对信用给予了法律上的界定,并针对当前我国信用缺失之现状,从宏观的角度对如何构建我国信用法律制度提出了构想,包括确立信用权的法律地位,将信用权纳入民法典;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修改或补充有关信用的法律条款;构建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和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并制定专门法。
关键词信用 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61-02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与此同时,信用缺失现象也越来越多,假冒伪劣、商业欺诈、合同违约反复出现,三角债拖欠和银行不良债权时有发生。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每年因信用缺失5855亿元,约占财政收入的37%,其中造假低劣损失2000亿元,银行胜诉案件执行率只有15%,银行由于讨债直接损失每年约1800亿元等等。我国目前严重的信用危机已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增加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因此,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一、 信用的法律界定
信用一词在《辞海》中有三种解释,第一种是谓以诚信用人;信任使用。《左传-宣公十二年》记载:“其君能下人,必能信其民矣”。第二层次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论语―学而》写道“与朋友交,而不信乎”。第三层次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这三种解释在不同的领域,又有不同的含义。①在道德方面,信用是指遵守诺言,诚实待人。而在经济学方面,信用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单方面的运动,是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
在法学方面信用具有何种内涵呢?罗马法是最早在法律意义上使用信用一词的,其拉丁语为Fides,有信任、信义、诚实的含义。在私人关系中它表示“相信他人会给自己以保护或某种保障,它即可以涉及从属关系,也可以涉及平等关系”。②罗马法中的信用,一方面是指主观自身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给以信任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来自社会和第三方的评价。在古代德国,信用则用于交易活动的契约中。在日本,1947年日本民法确立的“信义则”(即信义诚实原则)中的“信义”与我国法学著作中所称的“信用”最相类似。
我国法学界对信用的法律界定有以下几种代表观点
:(1)王利明教授认为,信用是指在社会上与其经济能力相应的经济评价。(2)杨立新教授认为,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3)张俊浩教授认为,信用是指一般人对于当事人自我经济评价的信赖性,亦称信誉。(4)吴汉东教授认为,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能力而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和评价。(5)郭富青教授认为,信用是指社会公众对交易主体所具有的债务偿付能力和偿还意愿的评价和信赖。
二、我国当前信用缺失现象的原因分析及构建信用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当前信用缺失现象的原因分析
。诚实守信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主流,中国的三纲五常之一便是“信”,“言必行,行必果”是社会对人信用的常态要求,信用问题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并不成为严重的问题。而到了近代,由于中国近代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信用经济发育较晚,使得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而建国后又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民众的信用意识十分淡薄,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的培养。
。目前我国仍是“非征信国家”
,因此,信用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目前,我国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例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不仅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
,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社会上更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不讲信用的企业法人和个人也不能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
(二)构建信用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
。通过建立信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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