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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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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10章104条, 分别为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针对多头监管、政出多门的现状,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在总结“三鹿事件”教训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特别明确,要对食品添加剂加强监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严禁往食品里添加目录以外的物质。食品安全法还就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保健食品、食品广告等的监管作了规定。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的《食品安全法》有哪些创新与突破?与原来媒体多次报导的讨论相比进行了哪些改进?还有哪些隐忧?本文在细细研读之后,给以归纳解析。一、食品安全监管分工:进一步明确了分工,参与者更多,包括行业自律、媒体监督等。新的食品安全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对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分工进行了具体的说明,把各部委的分工进行了界定,并提议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来进行总体的协调。除此之外,还对县以上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媒体的监督等进行了更明确的说明。过去我国“八个部分管不着一头猪”,“管理打架”问题严重,职能交叉、多头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的现象大量存在。多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检查,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无端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引起社会强烈不满。这是过去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过多而又相互推诿的真实写照。另外由于缺乏协调机构, 有点好处,各相关部门争相邀功发证,出了事又都说与自己无关。这次大大减少了相关监管部门,并设立的协调机构。设立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次最大的亮点就是成立这个委员会。因为从部委层次来讲,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都是部级单位,身份都应该是平级的,所以如果需要协调的话,让一个平级单位去协调另外一个同一级别的单位在中国目前的行政层级很难,必须要有更高一级的单位来进行协调。早在 1999 年我写的食品安全文章中就提议建食品安全委员会。因为当时与食品安全相关监管的部门十几个,部门间协调很困难。实际上这也是国外通行的做法,美国虽然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多,但还是设立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从部级以上层次进行统筹与协调规则。所以这次在各方的大力呼吁下,食品安全法顺应民意,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估计应该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副总理牵头,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总体的协调和指导,旨在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弭监管空隙。实际上在 2007 年国务院曾经成立过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由当时主管卫生的副总理任组长,秘书处设在质检总局。不曾想三鹿事件,质检部门的免检规定民愤太大,总局局长辞职,食品安全工作改由卫生部门来协调掌控。这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设立一个常设机构,可能是想未来在协调各部门时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卫生部门承担总体协调职责,质检、工商、农业部分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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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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