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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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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第 42 条的规定,设立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称校学术委员会) 、各学部学术委员会和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术机构,其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各学部学术委员会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在各学部履行职责,对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含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各类科研机构等相关学科人员) 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 35至37人。设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均由校长提名,并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校长聘任。第四条各学部的学术委员会设委员 11至17人,由学部主任和所属学院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及部分成员组成。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党委常委会审议,校长聘任。委员由学部主任提名,校长批准。第五条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为 9-15 人。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聘任,委员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长批准。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在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六条学校和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4年,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 3年,委员可续聘连任。第七条校、学部、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年龄应不满 70周岁。第八条各级学术委员会按照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科、专业结构状况,合理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委员的构成,由主任委员提名, 校长批准。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领导兼任委员会秘书。第十条校长根据《高教法》赋予校学术委员会以下职责: ㈠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方案; ㈡审议学校重大教学改革、科学研究规划; ㈢评定学校重大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 ㈣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受理学术争议; ㈤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校及其学部学术委员会每学期举行 1次会议,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议或咨询。各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自行制定。第十二条校及其学部学术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学校和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三条校和学部学术委员会日常活动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统一列支。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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