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院的全面建设,提高审判效率,树立和维护审判机关的形象,规范本院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临时工作人员管理的原则
坚持择优选录、统筹兼顾、合理调配、用工节俭、相对稳定的原则;
坚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
第二条 临时工作人员是指:未纳入机关行政、事业、工勤编制的下列人员。
(1)微机记录员、微机打字员、印刷员;
(2)司法警察;
(3)司机;
(4)食堂厨师、服务员;
(5)门卫、勤杂清洁工;
(6)电工、水暖工;
(7)车辆修理工;
(8)其他临时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部门”是指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科,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法院各庭、科、室、队。
二 临时工作人员的条件及聘用程序、期限
第四条 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品行良好,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
(2) 具有初、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同等条件下高学历优先。
(3) 熟练本职业务,具有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
(4) 年龄在20岁——50岁之间,其中微机记录员、微机打字员一般不超过35周岁。特殊岗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5) 未受过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未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其他单位除名、开除或辞退的经历。
第五条 程序
(1) 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制定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实施方案,公布聘用名额、岗位、条件等;
(2) 公开报名并由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3) 根据临时工岗位需要确定考试、考核的方式;
(4) 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5) 政工部门研究确定人选。
第六条 期限
聘用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 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部门提出用人计划,并说明理由和具体标准,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党组决定。
第八条 聘用工作通常采用闭卷考试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相关的政治法律常识和专业知识。考试试题、考场设置、监考、阅卷判分由人事部门确定和指定。
第九条 临时工作人员一经聘用,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应同时建立临时工作人员名册、卡片、档案,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条 临时工作人员聘用期间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工资由人事部门根据工作性质确定,由财务部门发放。
第十一条 建立临时工作人员风险抵押金制度。临时工作人员一经聘用要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其中微机记录员、打字员、,,,此款在聘用时一次性交由财务部门保存。
第十二条 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试用期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聘用申请,由人事部门确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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