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止犯案例
中图分类号:D924文件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2102-0144-01 摘要:就犯罪中止而言,中国通说认为,必需具有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三个要件。这不但和“罪刑相适应”标准不符,也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悖。本文拟就共同犯罪中实施犯中止的认定问题,结合犯罪中止的相关理论和要求,全方面考察共同犯罪的理论和实践,以期得出合理论断从而为中国的刑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犯罪中止;共同犯罪;实施行为;共同实施犯的中止
共同犯罪中止是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结合,因为法律对共同犯罪中止没有尤其要求,所以共同犯罪的中止也要满足以上条件。但共同犯罪有其特殊性,在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对共同犯罪的特征要给尤其考虑。共同犯罪行为能够分为实施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实施行为是直接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对有意内容的实现起着关键的作用,同时又是共同犯罪中极为活跃的原因。犯罪中止中“有效性”这一要件在评价实施犯中止时因其过分强调共同犯罪的整体性特征,从而对实施犯为脱离共同犯罪关系而做的努力行为给不公正评价而忽略其主动意义。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
中国第24条要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预防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共同犯罪的中止没有尤其要求,仅仅要求了单独犯罪的中止,可见,单独犯罪的中止是适合用于共同犯罪中止的问题的。犯罪中止概念是研究共犯的中止问题时不容回避的一个前置性问题。所以,在对共犯的中止问题进行研究之前,对其下一个定义是颇为必须的。有关犯罪中止各国立法上存在着两种要求:一是不直接要求,而是经过要求未遂犯来凸显犯罪中止既不为罪也不可罚如法国刑法典要求:“已着手实施犯罪,仅仅因为罪犯意志以外的情事而中止或未能得逞,即组成犯罪未遂。”即法国刑法典中没有犯罪中止的。但从其犯罪未遂的要求中我们能够得出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为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形。二是直接要求,如中国第24条第1款要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预防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总的来说犯罪中止必需具有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三个特征。时间性是指中止必需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以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均可成立中止。自动性应了解为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对有效性的认定存在着不一样的情况:一是犯罪行为实施终了的情况下要成立犯罪中止,有效性是自动有效地预防犯罪结果的发生;二是当犯罪行为未实施终了时,只要消极地自动停止就能够认定为有效性的达成。也就是说,自愿去除自己行为对犯罪结果出现的原因力作用,即可组成有效性。
二、共同犯罪的相关问题
共同犯罪的中止是包括到共同犯罪理论和中止犯理论的一个交叉问题,因此,对其界定义时,务必须把共同犯罪的基础理论和犯罪中止的基础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现犯罪组成要件的情形。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有三个:一是二人以上,这里的“二人以上”是指含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二是共同有意,“共同有意”含有各共犯人都有相同的犯罪有意及各共犯人之间含有意思联络这两方面的内容;三是共同行为,“共同行为”不但指各共犯人全部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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