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野外用火监管规定
各村,乡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防止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林区社会稳定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防火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二条、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林区野外用火包括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生产性用火指在林区林地烧田埂,烧火土灰积肥,烧炭窑,造林炼山,烧隔离带等;非生产性用火指在林区吸烟,烧火取暖,野炊,打火把照明,上坟烧纸,烧山驱兽,精神病人、痴呆人弄火,小孩玩火等。
第四条、林区野外用火严格执行“十不准”的规定。
1、不准在林区林地边烧田埂。
2、不准在林区林地烧火土灰积肥。
3、不准在林区林地烧荒开垦耕地。
4、不准在林区林地乱丢烟头柴埂。
5、不准在林区林地打火把照明。
6、不准在林区林地烧火取暖,野炊。
7、不准在林区林地烧纸上坟。
8、不准在林区林地燃放鞭炮。
9、不准在林区林地用火驱兽,烧蚂蚁、蜂窝等。
10、不准在林区林地建窑烧木炭、烧砖瓦。
第五条、造林炼山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报告乡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领取《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
3、开设宽度15米以上的防火线。
4、选择适合炼山的天气。
5、炼山时有现场指挥员和技术员。
6、组织足够的看守员。
7、准备扑火工具。
8、制定扑火应急预案。
第六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各村要确定3-5名野外火源巡查员,开展森林防火巡山护林、及时制止违章用火行为;要组织村干部对林区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消除;在林区主要通道和路口,要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标语等。
第七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对精神病人、痴呆人、中小学生、儿童等需要监护的人员,各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作。
第八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学校要举办森林防火课,并向学生发放森林防火宣传卡,由学生家长签字后返回;要定期出好森林防火宣传黑板报和布置作文内容。
第九条、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重点林区要在林区要道口设立火种检查站,杜绝火种进山。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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