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关于印发《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doc 5).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关于印发《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doc 5)
一级机构、总公司和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作专项报告。
国有保险机构总公司发生重大案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案件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作专项报告。
第十条 国有保险机构发生重大案件,造成10万元至50万元损失的,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可同时采取限制薪酬水平等必要措施。
(一)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三)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保险资金发生损失;
(四)因参与内幕交易或者非法关联交易,导致保险资金发生损失;
(五)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案件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导致重大案件发生;
(六)对举报的案件隐患不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国有保险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外,发案机构上一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可同时采取限制薪酬水平等必要措施。
(一)对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保险机构总公司制定的制度不及时传达、认真贯彻,致使下一级机构未能及时了解和执行;
(二)未建立对下一级机构的有效监督管理制度,或者未严格执行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三)对已经暴露的案件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导致重大案件发生;
(四)对举报的案件隐患不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国有保险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外,发案机构上二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可同时采取限制薪酬水平等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国有保险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损失金额2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且发案机构的上二级机构为总公司以下机构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外,其总公司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国有保险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损失金额2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其经营决策具有决定权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因国有保险机构的内部审计、稽核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导致重大案件发生的,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追究,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人已经离退休的,

关于印发《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doc 5)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lu2yuwb
  • 文件大小4.46 MB
  • 时间2021-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