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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停车场管理措施北京市停车场管理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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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停车场管理措施北京市停车场管理措施

  郑州市停车场管理措施2021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郑州市停车场管理措施,欢迎阅读!  郑州市停车场管理措施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有偿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本措施适合用于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停车场必需符合城市计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畅。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本措施要求详细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计划、建设、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工商行政和价格等部门应该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和建设第六条 停车场建设计划由市城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市政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计划编制。
  第七条 停车场的计划设计应该符合国家相关停车场计划设计规范要求。
  提倡建设置体停车场。
  第八条 激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享受市人民政府要求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计划选址、设计施工图在依法报经城市计划、建设部门审查时,应取得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单位配建、自建的专用停车场,及城市公共交通调度场、站,应报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立案。
  第十条 严禁私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停车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停车场的,应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停车场经营者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市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占道费,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后,方可设置。
  占道费必需统一交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会堂、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场所、医院和5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区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应按要求同时配建停车场,并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完工。
  未按前款要求配建停车场的,城市计划部门不予核发。
  现有大型公共建筑未按要求配建停车场的,有条件的,应该补建停车场或和其它单位联合建设停车场。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应配建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并按国家的要求设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监制的标志牌,并按要求喷划交通标线和设置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未经市城市计划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降低使用面积。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建成后,停车场经营者应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看管停放车辆的申请,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核发:
  (一)停车场的出入口、停车带、通行道等符合设计要求;
  (二)停车场的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齐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方法;
  (四)有和停车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五)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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