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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探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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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探析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探析作者: 付建国发布时间: 2011-03-07 09:43:38 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极其重要的方式之一, 化双方干戈为玉帛, 推进社会趋于更加和谐发展。尤其是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 经济体制深刻变革, 社会结构深刻变动, 利益格局深刻调整, 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明显,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 更需要充分运用调解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 因此强化人民调解意义更加重大和深远。然而司法实践中, 人民调解工作公信度不高, 调解结果无保障力,调解人员非专化业等诸多原因致使人民调解出现了疲软, 人民调解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正是针对这种情况, 200 9 年7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2010 年8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 使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参考, 但二者的规定过于笼统, 可操作性不强, 具体程序的应用还有待于深入研究。本文笔者结合多年来从事审判工作经验及当前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 对调解协议的性质、司法确认的范围及内容、确认的程序及司法救济方面进行分析探究并提出一些具体性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对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所谓人民调解协议, 就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 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为解决民事纠纷而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 2002 年9月5 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 条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2009 年最高院的《若干意见》第 8、9、 10 条增均对这种调解协议的性质作了规定, 规定为民事合同性质。 2010 年的《人民调解法》第 31 条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这一条实际上也赋予了调解协议的性质为合同。综上所述, 人民调解协议定性为民事合同性质无毋庸置疑, 它实际上是对已经发生的争议达成的如何解决该争议的协议。这是它与《合同法》规定的 15 种有名合同的最大区别。但人民调解协议也同样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都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 因此它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仅具有确定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为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种状况造成了人民调解工作被动的局面,不利于树立人民调解工作的威信, 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这样的后果势必会导致大量的简单、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民间纠纷将会涌到法院去解决, 势必增加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的诉累及诉讼成本的额外支出,不得不说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目的及意义为了加大化解社会矛盾力度, 实现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有机衔接,就必须克服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局限性。因此,如何赋予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实现大调解格局有机衔接, 成为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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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