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公司非破产清算中清算主体的责任研究
姓名:范菁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民商法
指导教师:王斌
20071001
公司非破产清算中清算主体的责任研究中文摘要公司解散须清算,这是公司投资者对其投资的公司负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正因为此,市场经济机制比较完备的国家均将清算完结作为公司人格消灭的前置性程序。在我国,作为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基本途径,现阶段的公司清算包括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两种。总的来说,随着《破产法》的修订实施,现阶段的破产清算程序相对比较规范,而非破产清算却存在诸多问题。究其原因,在于相关法律的诸多疏漏及有效监管措施的缺乏,故必要从制度上予以完善。笔者认为,实践中清算程序启动之司法救济不足和清算主体法律责任认定不清是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故一是应当从规范解散清算主体入手,将清算主体划分清算申请主体、清算实施主体、清算责任主体,以完善非破产性清算启动程序;二是明确清算责任主体在清算组成立前的责任、拒不组织清算的责任、在清算过程中责任、违反规定民事方面的责任、明确各清算主体违反规定刑事方面的责任,尤其应当对恶意解散行为作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直接追究有关责任主体民事责任的规定。在此过程中我们需明确公司解散后至清算组成立前公司的性质、清算组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与清算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院指定清算中的“有关人员”的含义。关键词:公司法人清算非破产清算清算制度作者:范菁指导老师: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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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践中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存在的问题现行公司法在修正之后,虽然比以前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与目前多上,我国长期存在“宜粗不宜细闹傅妓枷耄词乖谙衷诹⒎ú棵胖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简陋,无法应对现实生活中日益复杂的公司终止清算这一客观现实问题。其原因是立法水平与技巧不高。虽然全国人大常门法不应当在一部法律中规定;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联没有充分认识,重实体轻程序,在立法实践上表现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过于割裂,实体法中极其少见程序性规定。由于这些因素的制约,虽然立法数量虽缺乏清算主体的概念司解散至清算终结前,存在两个阶段,一是从公司开始解散到组成清算数民商事、经济立法中同样存在先天缺陷,致使法律几经修正,仍不能有效解决实践中已经出现的问题。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在于在立法实践仍然存在上述指导观念。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解散及清算的规定,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面对公司清算制度这一较大的系统体系,公司法委中不乏法学专家,但总体上来说立法者本身所受的法律教育是贫乏的,缺乏对法律科学的认识,缺乏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对法律的实际运作规律的认识也是重要的制约因素;对法律部门的划分过于机械,认为不同部多,但是质量普遍不行,从而导致天天喊着“依法治国’’,法律不断修正却总是无法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庑┪侍馐枪厩逅愎讨芯咛操作的实务,十分复杂和琐碎,最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必须加以细致的设计或者提供指导。下面本文就几个主要问题谈一谈笔者的观点:无论是公司法还是相关配套规定,均没有规定清算主体的规定。公公司非破产清算中清算主体的责任研究前月酃痉ㄈ巳烁裰袢现贫,山东省年度律师优秀论文.
组之前;二是从公司成立清算组至公司被依法注销之日。在这两段阶段里,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在现行公司法中均无直接、明确规定。这两种情况下,清算各主体的含义是不同的,其职责内容与后果的承担均不在此情况公司的法人人格是否丧失淳逅愕淖⑾羌遣徊ㄈ权利能力故墙鼍哂卸钥沟谌说男Я当公司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第一百八十一条的五种情况下应当进行清算时,但还未成立⒘⒎ㄉ系墓娑ü诨炻摇N夜镀笠捣ㄈ说羌枪芾硖趵饭娑ǎ企业歇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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