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与经济学理论评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或检测法律制度的运行效果,并为国家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在国外很早就出现,如反垄断法经济学和社会公益经济学。
不过,在国内法学界,由于把法律制度的选择唯一地等同于不同意识形态的选择这一传统观念残余的影响,人们很少从法律制度运行成本的比较方面去考虑问题,因而法律制度的效率及其相关问题长期被忽视。本文从法律与经济学的有关基本范畴入手,。
一、交易费用与法律制度
交易费用作为法律与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被用于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主要是从20世纪30年代之后开始的。1937年,罗纳德•R•科斯在其《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了“交易费用"这一新概念,首先为法律与经济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60年,科斯又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这一经典论文,从而把法律制度“正式”地纳入了经济学的研究范畴.
1、“交易费用"理论的提出。证明交易费用的存在,是由1991年诺贝尔奖得主科斯完成的。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里,运用“企业”与“市场"的方法揭示了交易费用与交易形式之间的联系。他指出:市场和企业都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劳动分工的方式(即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企业作为一种交易形式,可以把若干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和产品的所有者组成一个单位参加市场交易,从而减少了交易者的数目和交易中摩擦,因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在企业之内,市场交易被取消,伴随着市场交易的复杂结构被企业家所替代,企业家指挥生产,因此,企业替代了市场。由此可见,无论是企业内部交易,还是市场交易,都存在着不同的交易费用;而企业替代市场,是因为通过企业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费用比通过市场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费用低.
2、交易费用思想的发展。证明了“交易”的稀缺性并提出交易费用概念以后,要证明权利的稀缺性,并把权利纳入经济分析之中,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在《社会成本问题》这篇经典论文里,科斯证明了:人们进行交易的对象不是经济学家常常设想的物质实体,而是权利;由于权利的交易存在交易费用,为了减少交易费用,用法律清楚地界定权利就是至关重要的;假若权利的交易不存在交易费用,那么,权利归属无关,法律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如果说,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运用交易费用来解释了企业产生的原因的话,那么,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他则是运用交易费用证实了法律制度对经济体系运转的方式及经济绩效的影响。这样,通过交易费用这一概念,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终于找到了“共同的话题”并使法学和经济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了,法律与经济学亦在这种结合中兴盛起来。
3、对交易费用理论的进一步分析。自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发表后,众多的学者将交易费用的理论用于分析法律制度的许多领域,,而且对整个法学研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先有交易,后有法律制度,这是法律与经济学的制度起源理论。(2)新的法律制度之所以能够有效地替代旧的法律制度,是因为新的法律制度的运行成本比旧的法律制度小,这是法律与经济学的制度选择理论。(3)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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