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文件
师政科技〔2010〕6号
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大学科研实绩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为了适应科技发展新形势,激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多出优秀科研成果,促进学校整体学术水平的提高,推动学校科技事业科学发展,学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广西师范大学科研实绩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广西师范大学科研实绩奖励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西师范大学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广西师范大学科研实绩奖励实施办法(修订)
为增强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竞争意识、创新意识,激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多出优秀科研成果,促进学校整体学术水平的提高,结合国家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奖励对象
凡以广西师范大学名义承担科研项目、取得重要科研成果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项的在职教职工(包括学校返聘教师),均为科研实绩奖励对象。
第二条项目奖励
(一) 国家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
我校作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973)”, 国家攻关项目,国家“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重大(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40%作为项目奖励,其中立项费、特支费各占50%;我校作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973前期专项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30%作为项目奖励,其中立项费、特支费各占50%;我校作为项目合作单位(包括承担子项目)承担的此类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20%作为项目奖励,其中立项费、特支费各占50%。
(二) 国家级项目
我校作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般专项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等国家级项目,学校按
到位经费配套20%作为项目奖励,其中立项费、特支费各占50%;我校作为项目合作单位(包括承担子项目)承担的此类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15%作为项目奖励,其中立项费、特支费各占50%。
(三) 国家部委项目
我校作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重点项目、教育部各类人才资助计划、霍英东研究基金项目等专项基金,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15%作为项目奖励,其中立项费、特支费各占50%。我校作为项目合作单位(包括承担子项目)承担的此类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10%作为项目奖励,其中立项费、特支费各占50%。承担国家其它部委项目参照执行。
(四) 省级项目
我校作为项目第一负责单位承担的广西科技三项项目、广西科学基金、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广西十百千人才计划等项目, 学校按到位经费配套10%作为项目奖励,其中立项费、特支费各占50%。其它省级课题参照执行。
(五) 横向项目
横向项目按照到位经费的20%作为立项费、20%作为特支费,结余经费在委托方同意结题后全部转入特支费。
第三条科研成果奖励
(一) 科研成果获奖奖励
1. 学校对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给予重复奖励。
2. 奖励标准:
获奖级别、等级
第一完成单位
国家级特等奖
300万元
国家级一等奖
200万元
国家级二等奖
100万元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
著作类20万元
论文类10万元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
著作类12万元
论文类6万元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
著作类4万元
论文类2万元
省级一等奖
按奖金金额的4倍
(最高不超过16万元)
省级二等奖
按奖金金额的2倍
(最高不超过6万元)
省级三等奖
(1) 我校为第二或第三完成单位的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教育部一等奖以及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教育部二等奖,将视我校人员对该奖项的实际贡献情况给予适度奖励。
(2) 国家级奖指国家三大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奖视同国家级奖。
(3) 省级奖指省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社科优秀成果奖。
(4) 同一项目,重复获省、部、国家级奖励的情况,按金额数最高的奖励标准只重复奖励一次。
(二) 单篇论文奖励
学校只对作者第一署名单位是我校的成果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
论文类型
作者排名(所属单位广西师范大学):第一(通讯联系人)
第二
第三
Nature/Science 20000 10000
100000
20000
10000
SCIⅠ区、《中国社会科学》
15000
0
0
SCIⅡ区、《求是》
广西师范大学文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