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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三环集团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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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三环集团公司
就本次收购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事宜
可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三环集团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环集团公司(以下简
称“收购人”或“三环集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相关词语(左侧词语按照拼音先后顺序排
列)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次发行/本次非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公开发行向不超过10名对象发行不超过16,000万股股票
本次收购指三环集团认购襄阳轴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80%
本所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指
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三环集团公司之附条
《股份认购协议》指
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国资委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 年修订)》
收购人/三环集团指三环集团公司
襄阳轴承/上市公
指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襄轴集团指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襄阳轴承的控股股东
元指人民币元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三环集团保证,其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
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均与
正本或原件相符。
三、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三环集团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四、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正文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三环集团为湖北省国资委全资拥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现持有湖北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2000000002294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为 100,000 万元(除非特别标注,本专项核查意见均以人民币为货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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