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庐江县环巢湖生态文明示范区工程
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庐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庐江县环巢湖生态文明示范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9日
庐江县环巢湖生态文明示范区工程
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庐江县环巢湖生态文明示范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的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变更管理问题协调会纪要》(2013年第29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道路和水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10〕9号)以及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江县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庐政〔20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庐江县实施的合肥市环巢湖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和审查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庐江县实施的合肥市环巢湖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对庐江县实施的市级投资的市政、房建、水利、交通、园林绿化及环境改善等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参照本细则。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的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的调整和修改。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以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内容
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的工程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中错、漏、缺设计内容;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根据县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项目工程变更由县审计局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住建局、招管局、城投公司等部门进行会审,会审后由建设单位报县政府常务会批准。
第八条 工程变更会审实行每周一次的例会制度,各部门应实行AB岗参会制度,安排专人参加,会议实行缺席默认制度。
第九条 例会会审的主要内容为重点审查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不代替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是否变更的决策。工程量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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