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细则
第一节总则
为深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相关劳感人呈法规、政策及学校章程之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五十八条学校实施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感人呈部门要求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职员,全权实施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职员实施协议化管理。全部职员全部必需和学校签署聘用协议。职员和学校的关系为协议关系,双方全部必需遵守协议。
第六十条学校行政部,负责学校的人事计划、职员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职员的考试录用、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解聘、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编制及定编
第六十一条学校各职能部门,用人实施定员、定岗。
第六十二条学校职能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行政部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学校部门职能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部门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因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需按第一条、第一条之要求,推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需提前聘用职员的,一律报行政部经理、总经理审批。
第六十五条行政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招聘步骤
第四节职员的聘用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聘用职员应本着精简标准,可聘可不聘的果断不聘,无才无德的果断不聘,有才无德的果断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六十七条学校聘用的职员,一律和学校签署聘用协议。
第六十八条学校聘用的职员,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学校根据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给予聘用。
第六十九条各级职员的聘用程序以下:
1、部门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聘用;
2、部门主管及下属管理员,由部门经理提请总经理聘用;
3、其它职员,经总经理同意后,由行政部聘用。
上述程序也适合用于各级职员的解聘及续聘。
第七十条学校确需增加职员的,按以下标准办理。
1、先在本学校部门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行政部在学校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总经理同意后,由行政部进行招聘。
第七十一条新聘职员,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需填写“雇用职员基础情况表”和“职员考评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确定工作岗位,经行政部审查考评,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期1个月,经培训、训练后考评合格者转协议期职员或延期试用。
第七十二条新职员正式上岗前,必需先接收培训。
培训内容包含学习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学校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行政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
职员试用期间,由行政部会同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学校确定的基础工资发放。
第七十三条职员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判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行政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录用者和学校签署聘用协议;决定不录者给解聘。
第五节工资、待遇
第七十四条学校全权决定所属职员的工资、待遇。
第七十五条学校根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标准,依据职员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学历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七十六条职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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