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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021年规范市区室外广告监管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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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区室外广告监管措施
  第一条为深入加强全县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维护广告经营者正当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城镇计划法、中国广告法、中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镇计划条例、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措施、池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措施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暂行措施。
  第二条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暂行措施。
  第三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总体要求:控制总量、规范设置、提升品质、安全美观,重视“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形象宣传。
  第四条本暂行措施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交站台等市政设施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交通路牌、旅游标识、霓虹灯、电子显示器、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彩虹门等;
  二临街商业用房设置的店名牌和各类招牌、宣传牌;
  三利用各类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或宣传品;
  四利用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或宣传品。
  第五条本暂行措施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
  一在城市计划区范围内,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立柱式广告;
  二在城市建筑物顶层或墙面设置的大型广告牌;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落地户外广告看板;
  四在县域范围内省道、县乡道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
  看板和立柱式广告;
  五在城市计划区范围内,沿建设工地围墙围挡设置的广
  告看板;
  六其它形式的大型户外广告牌、霓虹灯。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县城市计划区范围内和计划区范围外省道、县乡道控制区外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县公路分局负责省道控制区内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县乡道控制区内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同意本县户外广告公布的内容。各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计划、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城市计划区范围外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该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的通常要求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该符合城镇总体计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各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职责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计划。县域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计划经县计划委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遵照以下基础标准:
  一户外广告设置必需符合城镇总体计划要求,合理布局,有序设置。影响城镇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户外广告,应该给予拆除;
  二户外广告设置必需和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高度、体量、色调和城镇景观相协调;
  三户外广告设置激励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表现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四县城计划区内的门头招牌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要统一计划,标准上一个门店只设置一个招牌;
  五景区景点交通指示牌应根据国家公路交通指示牌的统一标准制作安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使用的;
  三影响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安全的;
  四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和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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