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总结
第一条为深入加强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审计监督,提升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审计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措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开发区内关键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题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和其它财政资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负责开发区内建设项目标审计监督,依法对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正当性,进行审计或调查。
第四条拆迁项目主管部门对由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拆迁企业,会同国土计划局、监察审计局对拆迁企业房屋进行确权,对拆迁货币赔偿安置共同审核。
第五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委托拆迁项目评价机构对拆迁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评价、分析和审核,对拆迁货币赔偿进行调查和核实,并按要求出具评价审核汇报。
第六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标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报送开发区项目审查办公室,开发区项目审查办公室关键审核该建设项目设计是否根据同意的规模和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含有经济性、合理性。
第七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标招标文件和编制的标底报送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审核,开发区监察审计局有选择地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工程量的计算、分部分项的计价、项目方法费的计价和工程取费进行复核,有效控制标底。
第八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对建设项目标工程协议进行审查立案,关键审核建设工程协议的结算方法、工程量确实认、材料设备的供给和工程款的支付。
第九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对隐蔽工程比重较大的项目,工程变更较大的项目及超出招投标数额较大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现场跟踪审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进行必须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管理人员及委托监理人员的管理,严格根据要求权限进行签证。建设项目标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需由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或社会事业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共同会签,列入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同时要有跟踪审计机构签证。
第十一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对建设项目实施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为主,必须时也能够依据工作需要聘任含有和审计相关专业知识且含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完工验收30天内将建设项目标完工决算资料报送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初审后送开发区监察审计局。
第十三条送审资料的内容包含: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协议、完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完工验收资料、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决算书等。
第十四条决算编制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全部签证资料必需原件报送。资料送审后,未经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送审资料不得补充、调整,各中介机构不得接收由施工单位提供的补充结算资料。
第十五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应依据中介机构审核进程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定案,重大关键项目需会同开发区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定案。
第十六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依据中介机构的审核汇报签发基础建设项目审核意见书,建设单位依据基础建设项目审核意见书结付工程款。在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出具基础建设项目审核意见书之前,财政、财务部门预付的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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