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生态赔偿措施出台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进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方面协调可连续发展,依据中国水污染防治法、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谁污染、谁赔偿”、“谁保护、谁受益”的标准,参考省水环境生态赔偿暂行措施,制订市水环境生态赔偿暂行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合用于全市域内地表水生态赔偿。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水环境生态赔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赔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赔偿水质监测数据质量确保及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赔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
各县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方法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成考评目标的要求。
第四条依据市政府和各县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赔偿考评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依据水质改变及实际需要,考评因子可合适增加。
第五条生态赔偿基准金由各考评断面的考评系数和扣缴标正确定,24个考评断面的生态赔偿基准金见附件。
第六条对各考评断面水质出现超出和市政府签署的目标值的,依据超标程度根据以下方法计算扣缴赔偿金:
时,生态赔偿金根据“4×超标倍数×生态赔偿金”计算。
第七条扣缴生态赔偿金的计算依据为市地面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中的水质监测数据,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取其周均值作为监测数据,没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取其一周内的某一天数据作为监测数据,按周计算应扣缴的生态赔偿金。
第八条假如本市省控出境断面水质超标被扣款,其上游相关考评断面中只有一个出现超标现象时,则不管超标倍数大小,均由其所在地方政府负担省财政对本市财政的扣款。
假如本市省控出境断面水质达标未被扣款,其上游相关考评断面中有超标现象的,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计算方法对相关县、区减半扣缴生态赔偿金。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质监测数据,计算各考评断面每七天超标倍数和生态赔偿金扣缴数额。市财政部门依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计算的生态赔偿金扣缴数额对水质超标的县、区下达预算扣款文件。扣缴生态赔偿金采取市财政年底结算时扣收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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