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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经典案例.doc.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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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 1、案情介绍 1988 年北京某贸易公司与日本某商事株式会社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由北京某公司( 卖方) 向日商出售 700 吨银杏, 买方须于 1988 年6月 15 日前开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6个月内分批供货。合同签订后, 北京某贸易公司与江苏某贸易中心订立了委托出口协议。协议约定某贸易中心委托北京某贸易公司出口银杏 700 吨, 交货期为 198 8 年底。协议签订后,某贸易中心即着手银杏的收购工作,共收购银杏 430 多吨。江苏某贸易中心多次催促北京贸易公司按协议办理出口,同年 11 月日商到中国看了某贸易中心入库的银杏,认为质量符合要求。但履行期届满时北京某贸易公司未能按委托协议的规定履行出口任务,原因是日方不要货,只在 1989 年1 月出口了 100 吨,余下的 300 吨没能出口, 给某贸易中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某贸易中心遂于 1989 年5 月向江苏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某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审理结果江苏省中、高级法院两审判决北京某贸易公司败诉, 并赔偿江苏省某贸易中心的经济损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是: <br> 1) 委托出口协议明确规定, 江苏某贸易中心委托北京某贸易公司出口银杏 700 吨,受托方北京某贸易公司只收取手续费, 即占合同总金额的 3% , 外汇留成双方按比例进行分配。按国家当时进口的政策, 符合委托出口的规定。 2) 北京某贸易公司未按照委托出口协议出口, 已构成违约, 当日商违反与该贸易公司所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又拒不向外索赔,以致于超过了索赔期限。 3、基本理论代理人( Agent )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一般来说,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本人的合法授权, 就认为缔结合同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 所订合同因此无效。 1983 年2月 15 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通过《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该公约是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对代理权的确定和范围、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代理权的终止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外贸代理制是调整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产物,有关立法是 1991 年8月 29 日对外经贸部颁发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把我国的外贸代理分为两大类,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对于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 若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则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加以调整; 如果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适用暂行规定加以调整。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 也须适用暂行规定加以调整。 4、案例分析江苏某贸易中心、北京某贸易公司和日本某商事株式会社是本案的 3个当事人。其中, 江苏某贸易中心不具有外贸经营权, 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北京某贸易公司办理进出口业务,二者之间具有外贸代理关系, 应适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作为受托人的北京某贸易公司应承担的义务之一即: 及时按进出口合同及委托协议的有关规定向外商提起索赔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在本案中,北京某贸易公司违反了该项基本义务,在对外索赔的过程中不及时向日方索赔,以致于超过了索赔期限。因此,北京某贸易公司应江苏某贸易中心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案情介绍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某商人请求, 报出某初级产品 200 公吨, 每公吨 CIF 鹿特丹人民币 1950 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没有表示承诺,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 300 公吨,价格每公吨 CIF 鹿特丹减至人民币 1900 元,有效期两次延长,最后延至 7月 25 日,荷商于 7月 22 日来电接受该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 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最终我方以承认合同已成立而告结束,从而使我方损失 23 万元。 2 、基本理论与其它一般合同的成立一样,双方当事人的签约意志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是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 或反要约的反复磋商而最后达成的结果。要约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 受要约人只有承诺的权利, 没有承诺的义务。但要约对于要约人来说, 则是具有拘束力的, 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要约原则上可以撤回, 但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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