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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分类标准
机动车分类
乘用车
公路客车或长途客车
汽车
汽车列车
摩托车
挂车
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货车
旅居车
校车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客车
幼儿校车
低速货车
三轮汽车
低速汽车
半挂牵引车
专项作业车
气体燃料汽车
两用燃料汽车
双燃料汽车
纯电动汽车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燃料电池汽车
教练车
残疾人专用车
牵引杆挂车
全挂车
中置轴挂车
半挂车
旅居挂车
乘用车列车
货车列车
铰链列车
半挂车列车
牵引杆挂车列车
全挂拖斗车
全挂汽车列车
中置轴挂车列车
危险货物运输车
普通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两轮普通摩托车
边三轮摩托车
正三轮摩托车
客车
小学生校车
中学生校车
专用校车
旅游客车
专用客车
两轮轻便摩托车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拖拉机运输机组
轮式专用机械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特型机动车
机动车
一、按照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确定的机动车分类:
二、按照公安部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对机动车进行分类,车辆类型是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确定的机动车分类。
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2-1
表2-1 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
分类
说明c ),\s\do3( ))
汽车
载客汽车
大型
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
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
小型
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
微型
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000mL的载客汽。
载货汽车
重型
大允许总质量(以下简称“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中型
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
轻型
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下同)。
微型
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
三轮
(三轮汽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2000kg,长小于等于4600mm,宽小于等于1600mm,高小于等于2000m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000kg,车长小于等于5200mm,宽小于等于1800mm,高小于等于2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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