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协议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协议
的履行,甲方以在 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协议条款
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协议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 币 (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 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质押协议标的
(1 )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协议借款人)在 公司投资的 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
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协议订立后1 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 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 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协议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协议时,双 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协议,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协议规定相一致 .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协议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
或减少甲方在本协议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 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协议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
(2 )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 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除经双方 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 公司董事 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是所担保贷款协议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 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
(签章)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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