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民事诉讼法 1 、重大涉外案件; 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参见《民诉法》第 19条, 《民诉意见》第 1 条、第 2 条) 行政诉讼法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诉法》第 14条,《新司解》第 8条) 刑事诉讼法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刑诉法》) 2 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民事诉讼法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民诉法》第 22条— 34条,《民诉意见》第6条—32 条) 行政诉讼法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 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行诉法》第 17条— 19 条) 刑事诉讼法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 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刑诉法》第 24条— 25条, 《刑诉若干解释》第 5 条— 14 条) 3 管辖权的转移民事诉讼法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诉法》第 39 条) 行政诉讼法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行诉法》第 23 条) 刑事诉讼法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部门规定》第5条) 特别注意: 《刑诉若干解释》第 4 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 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可以依法审理, 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注意: “可以”,而不是“应当”) 4 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刑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民诉(诉讼参加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两者相同) 行诉当事人民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行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刑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民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刑诉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诉讼代理人民诉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行诉与民诉相同刑诉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5 近亲属的使用范围民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民通意见第 12 条) 行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行诉解释第 11 条) 刑诉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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