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修订)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90817(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2 号( 文号)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修订) ( 199 7年2月26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 年7月 21 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第四章鉴定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9 年7月 21 日修订, 现予公布,自 201 0 年1月1 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 是指依据国家职业( 工种) 技能标准或者相关职业( 工种) 技能规范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考核, 认定其职业资格, 并由市劳动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市劳动部门)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活动。职业资格等级按照有关规定分为初级技能( 五级)、中级技能( 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国家对特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遵循客观、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劳动者根据自身职业发展和就业需要,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高职业技能水平。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第五条市劳动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国家未发布职业(工种) 技能标准的新职业( 工种) 组织制定相关职业( 工种) 技能规范并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 对国家已发布职业( 工种) 技能标准的, 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根据行业发展需要, 在劳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 对国家未发布职业( 工种) 技能标准的新职业(工种)拟定职业(工种)技能规范。按照前款规定拟定的新职业( 工种) 技能规范, 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市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新职业( 工种) 技能规范的内容被国家采纳的,市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市劳动部门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区劳动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设立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 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 (二) 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确定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制定其工作规则。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人事、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部门代表以及工会、行业协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市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 以下简称鉴定指导机构) 是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九条鉴定委员会下设各职业( 工种) 专业技术专家小组, 履行下列职责: (一)专业指导与技术咨询; (二)考评人员资质审核; (三)复核劳动部门交办的有技术争议的鉴定结论; (四)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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