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 (中石化建标 [2006]43 号 )
目的及范围
为防范和控制石化企业发生事故时或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物料泄漏和污
水对周边水体环境的污染及危害,降低环境风险,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制定和完善现有石化企业内工艺装置、 储运设施、 公用设施事
故所导致的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
其他设施可参照执行。
总则
石化企业必须具备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
在制定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时应优先考虑利用现有设施。 当现有设施不能
满足要求时, 应制定特殊情况下的防控措施预案, 同时应抓紧增补和完善防控设
施。
结合现有设施条件, 事故时如能够通过转移物料达到避免事故扩大的, 应首
先进行物料转移。
按发生 1 处事故设防,但编制预案时应考虑事故连锁反应的可能性。
本导则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相抵触时按要求较高者执行。
本导则的执行应与集团公司 “水体环境风险预防要点 ”相结合。 3 一般要求
事故识别应从水体环境危害物质生产、储存、运输等各环节、全过程进行分
析和评价。
水体污染防控措施应在对以下因素进行识别和分析后确定。
a) 水体环境危害物质识别;
确定危险源分布位置;
确定排水系统服务范围;
污水处理能力识别;
消防能力确定;
事故识别;
事故处置过程分析;
事故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应结合全厂总平面布局、场地竖向、道路及排雨水系统现状,以自流排放为
原则合理划分事故排水收集系统。
当雨水必须进入事故排水收集系统时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进入该系统的雨
水汇水面积。
装置区
生产、 使用水体环境危害物质的装置应采取措施确保事故本身及处置过程中
受污染排水的收集。
应根据收集区内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时及事故时受污染排水和不受污染排水
的去向,设置排水切换设施。
罐区
储存可燃性对水体环境有危害物质的储罐未设置防火堤的应按现行规范设
置。现有不能满足防火及储存泄漏物料要求的防火堤应进行完善。
非可燃性对水体环境有危害物质的储罐应设置围堰或事故存液池, 围堰或事
故存液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罐组内 1 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注:事故存液池指设置于罐区附近的用于收集泄漏物料的设施。
应根据防火堤、 围堰内储罐正常运行时污水、 废水及事故时受污染排水和不
受污染排水的去向,设置排水切换设施。
事故排水收集
事故排水可利用污水系统、清净水系统收集,排放总管宜采用密闭形式,难
以采用密闭形式时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事故排水收集系统的排水能力应按事故排水流量进行校核。 事故排水流量包
括物料泄漏流量、消防水流量、清净水流量、雨水流量等。
事故排水收集系统的自流管道可按满流校核。
事故排水收集系统在各装置排水接入处宜设置水封,防止挥发性气体蔓延。
事故排水储存
应设置能够储存事故排水的储存设施。储存设施包括事故池、事故罐、防火
堤内或围堰内区域等。
事故储存设施总有效容积:
Y 息=(V1+ V2- V3) max + V4+ V5
注: (V1+ V2- V3 )max 是指对收集系统范围内不同罐组或装置分别计算 V1+ V2-
V3 ,取其中最大值。
1 —— 收集系统范围内发生事故的一个罐组或一套装置的物料量。
注: 储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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