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山东省人事厅文号:鲁人[1999]38 号发布日期: 1999-5-19 执行日期: 1999-5-19 各博士后流动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设站单位,各市地人事局: 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管会《关于在山东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 人函[1998]149 号) 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 印发《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关于在山东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 人函[1998]149 号)和《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人专发[1992]1 5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高等院校(包括部队所属院校)、科研院所、设站城市、设站开发区(科技园区、创业园区)及企业。第三条山东省人事厅是管理本省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全国博管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负责山东省所有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省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博士后工作,并落实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设站和博士后招收第五条在全国博管会统一部署新设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时, 省人事厅受理本省范围内(包括中央直属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 提出初审意见后送各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批。第六条各设站单位于每年十月底前向省人事厅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以下简称博士后) 计划。省人事厅根据全省博士后工作发展情况, 汇总并提出本省招收博士后方案, 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全国博管会办公室下达衡后,正式向各设站单位下达。该名额不能跨年度使用。第七条各设站单位招收留学博士回国进站, 不受计划名额限制。具备设站条件但尚未被批准设站的单位, 亦可招收留学回国博士做博士后。第八条申请招收外籍博士后,设站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涉外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 报有关部门审批之后, 再按招收国内博士后的程序报批。第九条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 应征得省人事厅同意, 在上报审批材料时, 应注明经费来源和住房安排等情况。自费招收的博士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博士后人员所有待遇。第三章进站第十条凡是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符合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年龄在四十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做博士后, 具体申请办法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招收对象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23 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博士后申请人向设站单位提出进站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博士后申请表》(贴照片); 2. 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3.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证明材料; 4. 博士学位培养单位出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材料。凡属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 还必须提供委托单位、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和原部队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做博士后的书面意见, 以及注明出站后分配去向的证明材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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