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法制建设
和谐社会与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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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
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各种社会关系有机协调基础之上的,而法律的一项重要社会功能就是通过制定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来保证社会关系的协调和稳定。因此,法制建设与和谐社会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制建设的一个根本宗旨就是建设和谐社会。一个崇尚法治精神的社会肯定是社会关系协调发展的社会,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相对于法制不健全的社会来说,更容易达到社会和谐的状态。我国现阶段所从事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从本质上来说是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只有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才能真正建立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一、建设和谐社会对法制建设提出的基本要求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一过渡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因此,法制建设的任务也特别繁重。由于法制建设往往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从体制上来看,法制不健全往往会成为阻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是我国当前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决定》明确规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由此可见,法制健全,社会才能和谐;法制不健全,社会也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建立在完备的社会主义各项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
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3、“司法机制”的和谐是法制建设和谐的重要内容。《决定》对“司法机制”和谐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包括: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方便群众诉讼。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总之,法制建设在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的过程中,法制建设自身的和谐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建设和谐的“法制”。
三、法律规范的和谐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制度保障
法律作为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其根本的社会功能就是通过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起规范指引作用,从而保证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和有序。因此,只有和谐的法律规范,才能为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构建指明一个和谐有序的发展方向。法律规范的和谐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制度保障。具体来说,法律规范自身的和谐性在以下几个方面决定了和谐社会的构建:(1)法律的性质决定了制定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没有法
律,或者是法律不健全,就不可能有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3)法律规范之间不和谐、不协调必然会导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不和谐、不协调。(4)宪法作为根本法,是保证一个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5)宪法自身不科学、不具有正当性,无法在实践中指导法律实践,那么,法律规范之间的和谐也无法获得有效保证。(6)和谐社会的法制建设应以实施宪法、维护法制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核心精神。(7)实施立法法的各项规定,有利于理顺立法之间的关系,防止立法部门化、地方化,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法治化。(8)宪法解释、法律解释制度是保证法律规范和谐的重要制度保障机制。
四、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纠纷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法律是“定纷止争”的工具,因此,只有依据法律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才能化解人们之间的恩恩怨怨,才能消除人们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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