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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的执法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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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的执法机制【摘要】知识产权比其他财产权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更大的复杂性,知识产权反垄断的执法机构会遇到专业信息缺乏等问题,使其执法活动具有了与其他行业不同的特点。为解决这些问题,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仅要参与知识产权的审查活动,而且还要引入其他机构参与自己的执法活动。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机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为完善反垄断执法机制,我国应明确执法机构的权限, 协调各种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机制。【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机制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和信息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知识产权的地位显得至为重要, 在激励人们创造新知识、新信息,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作用明显。在此背景下,由知识产权扩张和滥用等带来的垄断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严重,协调好知识产权保护与反托拉斯执法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适应知识经济要求的竞争政策,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反垄断的执法机制,不仅能够确保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正确适用,而且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制的科学建立,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实施的背景下,将会具有重大意义。一、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中的新问题反垄断机构从对第三方的排他性效果出发,会禁止一些与知识产权行使有关的行为,但往往会忽略知识产权本身发展需要。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转让一般需要由国家主管机构依法认可或确认,在中国特色的国情下,“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不仅没有削弱,反而具有强化的趋势,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手段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制裁侵权行为,是运用得最频繁、效果最直接的保护方式”{1} 。国家主管机构认可或确认知识产权的活动很容易涉及竞争问题,因此,竞争机构与知识产权保护机 2 构的执法活动就可能产生重叠和冲突,从而使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执行呈现出了不同的特点。(一)反垄断执法要重视与知识产权间的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尽可能地推动技术的新发展,但是“在知识经济中,反垄断法可能会损害经济自由,违背反垄断法的初衷”。美国法院对微软案的判决表明,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需求并非完全吻合。在该案中,法官们承认微软将浏览器以及其他应用软件和 Window s 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的行为,未必一定会损害经济自由。因此,在下级法院认定微软公司从事了非法垄断行为的同时,美国法院公开承认对于当前的反垄断法制度,人们很难弄清楚应当怎样修改才能适应技术创新市场的竞争需求。进一步而言,现有的反垄断法在规范某一行为时,只要能够证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生产商存在捆绑行为,即可认定其违法,似乎采用的是“本身违法原则”。但是,美台的案件必须要按照“合理原则”来裁判,执法机构必须先对该行为推动竞争和限制竞争的作用做出权衡,而后才能做出裁判,这种新的标准增加了反垄断机构证明行为非法性的难度。要想准确判断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反垄断执法机构必须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目的,才能照顾到知识产权的正常功能,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竞争的发展。(二)反垄断执法活动必然面临不适格知识产权的影响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垄断权,“经营者依照知识产权法、行政法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这为经营者利用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规避反垄断执法 3 提供了一种途径,通过获取不合乎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人为地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即可实现合法外衣下对反垄断执法的损害。从实践层面来看,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使不合格的智力成果获得专有权的保护有着现实可能性。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已成为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的关键因素,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国际竞争的必然趋势,知识产权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地位,这使知识产权的审查和批准带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对消费者而言,一种智力成果获得知识产权,甚至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会给他们带来好处,因为一旦知识产权受到保护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权利人很容易设定一个为全行业所遵循的标准,这不仅会使相关产品更容易推广,而且使消费者从标准化中收获利益。受网络效应的影响,消费者会希望更多的人去使用这种产品,这也将演变成人为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动力。(三)反垄断执法会受其行业信息缺乏的影响比起一般的控制限制竞争行为来说,知识产权反垄断需要执法机构了解和适用那些与竞争问题几乎没有任何直接关系的专业知识{2} 。以商品的价格为例,那些包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价格往往具有较大的边际收益,并通常会远远大于其生产成本,因为这些收益既包含有产品的生产成本,包括新产品的研发、设计和测试成本,甚至于还包括维持产品后续研发能力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 产品的高价格可能有其合理性,知识产权也不可能变成不公平的限制竞争的工具。要判断这种行为的性质,竞争机构必须具有更多的行业知识,特别是涉及知识产权成本和收益、定价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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