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赛马竞赛规则发文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日期: 2011-7-11 执行日期: 2011-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 现将修订的《民族赛马竞赛规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族赛马运动是一项人马结合,通过运动员驾驭马匹运用正确的技战术、以最快速度完成规定赛程为基本特征的运动项目。其目的是为了推动我坦无任何障碍物的跑道上进行的,赛程途中允许跑道有坡度不大的上升或下降,参赛运动员和所骑马匹以最短时间最先通过规定赛程者为获胜。第二章竞赛的组织机构和职权第三条每次举办赛会时建立赛会的组织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和贯彻总则精神。第四条组织委员会负责赛会的组织和领导, 并协调下设各委员会(部、处、组) 的工作。组委会下设竞赛机构有: 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医护组(部) 和兽医组(部)。第五条组织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若干人( 视赛会规模而定) ,委员若干人。第六条裁判委员会一、裁判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比赛进行裁决,判定参赛马匹的名次和成绩, 并予以公布。裁判委员会根据赛会规模设置下列人员的全部或一部分:主任 1 人、副主任 2至3人、委员若干人。主办单位委派裁判长、副裁判长、检录长、司闸长( 或发令长)、检查长、终点裁判长、记录长( 如无自动计时设备, 需设记时长 1人), 并选派检录员、司闸员、发令员、检查员、计时员、记圈员、终点裁判员、记录员及联络员各若干人。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一) 在大会组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主持比赛的裁判工作。(二) 裁判委员会委员由专业人员组成. 其职责是监督、检查和协助各岗位裁判员的工作。 1 .裁判长职责:在裁判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执行整个比赛裁判工作。 赛前检查比赛场地及设备、器材, 特别应注意安全问题, 对不妥之处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分配各裁判员工作任务, 掌握全部比赛情况, 并遵循规则精神解决比赛中的一切问题。 根据检查长的报告, 经调查核实后, 会同裁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取消犯规运动员和马匹的比赛资格。 遇裁判员对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时,需要做出初步裁决。 根据判定的竞赛结果,提供各场比赛的名次和成绩。 遇特殊情况,足以影响比赛时,向大会提出暂停比赛的申请。 2 .副裁判长职责:协助裁判长工作,在裁判长缺席时代行裁判长职权。 3 .检录长职责: 领导检录员、兽医进行检录工作。 组织和主持参赛运动员确定马匹闸位的抽签。 复核和检查运动员和马匹的服装、号码、装备等事项。 4 .司闸长( 发令长) 职责: 负责组织参赛马匹入闸。 发令开闸起跑。 与检录长保持联系。如果承办赛场没有起跑闸箱设备, 则设发令长和发令员, 由发令长组织和主持马匹起跑, 决定起跑时运动员是否犯规,并且决定对其处理办法。 5 .检查长职责: 检查比赛途中运动员和马匹的行为。 凡违背规程和规则精神, 包括在赛场内外粗暴对待马匹的行为, 以及危及安全的问题均属检查之列。 签发各场次有关犯规的检查报告。 6 .终点裁判长职责: 根据比赛实况,判定比赛名次和成绩,填写成绩报表,及时呈报裁判长。 与司闸长、检查长、记录长保持联系。 7 .记时长职责: 在没有自动记时设备,需人工记时情况下,记时长职权如下: 赛前组织检查和校对记时器,调校误差。 组织记时员研究技术和工作方法,明确分工。做到竞赛时正确、准确记时。 与终点裁判长保持联系。 8 .记录长职责: 向大会有关部门报告比赛结果。 核查各项记录,公布成绩。 完整保管全部比赛记录,以备查证。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一、全国性比赛均成立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和至少 2 名以上委员( 主任和委员数相加应为奇数)。二、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 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二)接受各参赛队比赛中的申诉。(三)对申诉进行调查、听证、审议并做出最终裁决。(四)对违规裁判员做出处罚意见,上报竞委会和组委会。(五)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 总裁判、裁判组) 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 由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三、仲裁委员会纪律: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的申诉, 由主任和全体委员倾听并做出受理决定。(二)仲裁委员会成员与此申诉有关系的任何人员都必须回避,或者只能听取申诉,但无表决权。第八条资格审查委员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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