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
编号:年质字第一号
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联系方式:
为了确保债务人 与本合同质权人签订的编号 年借字第一号人
民币借款合同(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出质人自愿
将其合法持有的 为质权人的债权设立质押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
合同。
第一条声明与承诺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出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质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且
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
(三)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 完整和有效的。
(四)出质人应向质权人预先通知在质押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 动或经营方式改变;出质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担保责任。
(五)出质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 变更或注销登记,应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质权人。
第二条 质押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
本质押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 无论何种情况,本质押合同将不因其 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不影响 其余条款效力。
主合同双方解除之合同或者施主合同提前到期, 质押仍然有效,出质人对于 债务人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出质 人的同意,出质人应该按照变更后的担保范围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未经出质人 同意而展期的,出质人仍在原担保期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未经出质人 同意而增加借款金额的出质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质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出质人继续担保该债权。
第三条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因主合同而产生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
写):,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补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 费用。
第四条质物
质物评估值为人民币(大写):,有关情况详见质物清单。
质物因出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而灭失或受到损害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 因此获得的赔偿。对于该笔赔偿,应有质权人领取并在原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 优先受偿权。
第五条质物的移交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出质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 质物交予质权人监管。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导致出质人受到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 民事责任。
第六条质物的保险
出质人应按质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险种和保险期限投保,投保的金额不得 少于质物的价值,保险单不得附有损于质权人权益的限制条件, 且质权人为第一 受益人。如质物已办理保险,但未批注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须将第一受益人批 注为质权人。如果出质人未投保的,质权人可代替投保,但保险费用均由出质人 偿付。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出质人须向质权人提交该质物的保险单正本并将保
险权益转让给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还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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