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如何回应辱母杀人案及评论
导读:此文将从“辱母杀人案判决书全文”“官方如何回
应辱母杀人案”“法律人对辱母杀人案的评论”这三部分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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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周末消息,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 11 名催债
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
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匆匆赶来的民警未
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 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
乱刺,致 4 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
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 年 2 月 17 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
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第一部分:判决书全文
第二部分:官方回应 1、最高人民检察院回应 2、最高人民
法院回应截图 3、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回应截图 4、山东公安
回应截图第三部分:法律人关于此案的相关评论 1、学法网
网友关于“辱母杀人案”的评论(1)学法网会员“尚北:学法”
不能死学,是不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紧迫性是一个规范
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综合整个社会的常识和个人认知来
做出判断。我个人认为按照当时的情况来看,侵害人非法
拘禁并实施猥亵妇女的情形,按照常人理解是非常有进一
步实施侵害的可能的。而且作为被侵害人之一,在被非法
拘禁和侮辱猥亵行为后,警察的到来却不能保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认为警察离开了还会有更大的危险发生,且侵害
行为还在继续,完全可以理解为现实紧迫的法益侵害正在
发生。既有防卫认识,又有防卫意志。绝对构成正当防
卫。而且造成死亡的后果是不属于防卫过当,也有待商
榷。个人认为,不属于过当的行为,结合案情侵害人的语
言和表现,对被侵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生理压力,被
害人绝对有理由认为自己的生命和母亲的性自由正在遭受
侵犯。对与被侵害的事实的防卫,并无过当。但按照和谐
社会理解,死亡应当是过当的,会判故意伤害。(2)学法
网会员“Andy_Ii”Q1:蹭脸之说并没有实际的证据,包括苏
与于本人证词中也并未提及,仅说的是裸露,并在其他人
证言中,也都是裸露,而且期间有人劝阻。Q2:证言中反
应的情况是,催债人仅是跟随,并没有长时间限制苏及于
自由,不允许行动,硬要说限制了自由,那就是警察出去
那 4 分钟里面有这种情况,其余的时间也是跟在身后。
Q3:警察不是仅出现 4 分钟,而是到了现场简单了解一下
情况后暂时出去 4 分钟,都不是开车离去以后 4 分钟。
Q4:结果是一死三伤,其中重伤两人中,一人是逃跑时背
后中刀,此时故意伤人的意图比较明显,背对逃跑时强行
正当防卫怕是不妥。Q5:于欢的一审律师采用的就是无罪
辩护路线,现在传出 2 审辩护律师也是打算无罪辩护,并
准备提起精神鉴定(3)学法网会员“小灰狼过司考”苏格拉
底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主张无神论和言论自由,但却
与当局统治相向。苏格拉底被判处有罪以后,他的学生已
经为他打通所有关节,可以让他从狱中逃走。并且劝说
他,判他有罪是不正义的。然而苏格拉底选择了慷慨走向
刑场,视死如归。他的理由:我是被国家判决有罪的,如
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会失去它应有的效力和
权威。当法律失去权威,正义也就不复存在。这不是悲剧
的声音,这是一个智者在用生命诠释法律的真正含义——
法律只有被遵守才有权威性。只有法律树立了权威,才能
有国家秩序与社会正义的存在。(4)学法网会员“ken0314”
个人认为。杜某的行为,已经对苏母的性自主决定权法益
有侵害的紧迫危险性。杜某的语言,及其当众掏出生殖器
的行为,即符合猥亵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同时符合强奸罪
的构成要件,为想象竞合犯。杜某的行为虽然因警察的到
来而暂时中断,但无法排除后续继续实施的可能。且警察
到来后的不作为,对杜某具有心理上的帮助作用,加强了
杜某对于欢母子法益侵犯的危险性。出警的警察对于欢母
子有救助的义务。经他人提醒(有人拦车),对于欢母子可
能遭受的侵害有主观认知,却放任其发展。且由于其自身
职业原因,有理由对后续发生的暴力事件具有认知。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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