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 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 及所属机构, 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信用社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信用社的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 并向本社社员、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第四条信用社会计工作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信用社会计工作的基本制度、办法由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可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信用社的会计工作, 应在信用社主任领导下, 由会计主管统一负责。第五条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第六条信用社结算、信贷、储蓄等业务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程。信用社的代理业务按照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基本原则和规定第七条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一) 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 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经济业务情况。在各会计期间内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不得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原因、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二) 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确保会计资料正确可靠。不准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账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三) 会计核算遵循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及时并序时进行, 会计凭证传递、款项划拨不得积压延误,账务必须当日结平。(四) 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 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 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账; 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 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 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五) 会计核算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确认和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六) 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第八条信用社、县联社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联社营业部、信用分社、储蓄所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收支,由管辖社采用并表或并账方式汇总反映。第九条会计记账方法按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账,发生记收入方、销减记付出方,余额在收入方, 并要与有关实物、单证、账簿相符一致。第十条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 1月1 日起至 12月 31 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 12月 31 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第十一条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第十二条凭证、单据、账折的各种代用符号:“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 ”;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 科目账户, 使用正确; 当时记账, 账折见面; 现金收入, 先收款后记账; 现金付出, 先记账后付款; 转账业务, 先借后贷; 他行(社) 票据, 收妥抵用; 有账有据, 账据相符; 账表凭证, 换人复核; 当日结账, 总分核对; 内外账务, 定期核对;印、押、证, 分管分用; 重要单证, 严格管理; 会计档案, 完整无损; 人员变动, 交接清楚等十六项基本规定。会计核算要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四条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一) 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 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 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二) 会计科目的基本规定 1 .会计科目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对信用社特殊业务需要, 可增设辖内科目, 但在向总行及对外编报会计报表时, 须归并到统一规定的相应科目内。人民银行一级分行以下各级行及信用社不得增设、删除或更改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2 .会计科目代号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增设的辖内专用会计科目,应以统一会计科目代号为基础进行编列。 3 .会计科目的调整。在年度中间,一律填制凭证通过分录结转; 年度终了,应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第十五条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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