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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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调动社会安置残疾人就业
的积极性,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单位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
政策,进一步促进了残疾人就业。
一、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1、对安置残疾人(“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
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人员。)的单位,实
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
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即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
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
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
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
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6 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
过每人每年 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
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
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
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
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
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
务收入之和达到 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
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
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
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
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 50%
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
“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
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4、兼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
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
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5、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
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
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
行。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
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
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
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6、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企业所得税
1、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
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
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
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
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
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城镇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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