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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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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 2011-4-14 深南府办[2007]82 号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明确审计监督程序, 提高投资效益,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南山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项目投资中区财政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政府融资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上级拨入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第三条区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区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工作。区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对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具有约束力。区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执行。第四条区审计机关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相关专业机构协助项目审计工作。区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聘请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区审计机关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对市、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应急工程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第七条由本区实施,在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的项目, 确需由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先由建设单位向区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区审计机关进行初审,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向市审计机关申请授权审计。第八条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项目前期审计第九条区审计机关对投资额 100 0 万元以上(含 100 0 万元) 的项目或区重点项目直接实施前期审计。项目前期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项目开工前对其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十条投资额不足 1000 万元的项目,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实施预算或标底审核,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招标前,应将审核结果报区审计机关备案。区审计机关视情况对上述项目进行抽查审计。第十一条区计划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时, 应当将项目总投资和建设规模、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经评审的总概算和分项概算等内容抄送区审计机关。第十二条区审计机关进行项目前期审计, 应在被审计单位交齐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第三章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第十三条工程结算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 区审计机关对合同额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项目实施预算执行审计。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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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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